优先股处理

2025-08-23 18:36:26 135

优先股处理涉及发行、交易、会计、税务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与操作,以下是其主要内容:

发行交易处理

依据国务院《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》,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,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%,筹资金额不得超发行前净资产的 50%。优先股需在指定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,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。

会计处理

依据《关于印发<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>的通知》,需按实际业务特征将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、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。若归类为金融负债,通过“应付债券 - 优先股”科目核算;归类为权益工具,在“其他权益工具 - 优先股”核算;复合金融工具则需分别对负债与权益成分计量,按各自公允价值确认计入对应上述两科目。

税务处理

优先股股息通常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,与普通股股息类似,由公司税后利润支付。投资方取得优先股股息,符合条件可享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。另外,优先股固定回报,存在部分被认定按贷款服务缴增值税的争议,但暂无统一的明确规定。

公司治理层面处理

优先股股东通常无表决权,但修改公司章程涉优先股内容、公司合并或解散等特殊事项,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表决。若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,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可恢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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